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建国以来杭州市成功破获最大的假药案
日期:2010-06-14 来源:杭州市稽查处(稽查支队) 阅读数:915
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建国以来杭州市成功破获最大的假药案发布时间: 2010-06-12 来源:稽查处(稽查支队) 作者:王延峰 发布部门:稽查处(稽查支队) “11.24”特大非法生产经营假药团伙案是建国以来杭州市破获的最大的生产经营假药案件,涉案人员丁某、高某、胡某、杜某现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逮捕。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9月,杭州市公安机关和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销售假药的线索,此条线索引起了市公安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坚决打击犯罪活动,两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11.24”专案组先后辗转浙江、广东、江苏、上海等地,经过长达一年的艰苦侦查,基本摸清了丁某等人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主犯丁某现任杭州某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在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上海肖某处购买了假药原料,随后组织亲属高某、下属胡某、杜某在地下窝点加工仿制了多家国外知名药厂的抗癌药品,在互联网上谎称为印度、秘鲁等国生产的药品,将假药销售到国内外,其非法生产、经营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无法保障药品安全,依法应定性为假药。丁某等人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药并获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杭州市公安机关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目前正加紧侦办此案,在各地警方和药监部门的全力支持下,全力追查假药流向,依法追究非法药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该涉嫌犯罪团伙设在江苏某地的非法地下生产点环境非常恶劣,未安装任何生产药品必需的净化装置,未采取任何消毒灭菌措施,不具备生产药品最基本的场地、人员、设施。同时生产这批假药的原料是从非法渠道获得的,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不能保证原料的成分性质,无法保障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药品保证质量安全、疗效可靠,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因此,我国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及使用都有其严格规定。药品上市前,国家药监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系统评价,实行药品注册审批制度;在药品生产环节,实行前置审批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对从事药品生产****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厂房环境、生产设备、药用物料等都有明确要求,企业需事先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注册证》才能进行生产;在药品经营环节,实行前置审批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企业需事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以上这些程序和规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查,丁某团伙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GMP、GSP要求的情况下,批量生产经营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此案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假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消费者使用假药治疗疾病,将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了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杭州市药品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正在形成并发挥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杭州市公安、药监部门联合成立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常设机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等一系列打假机制,公安部门发挥侦查优势,药监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抓获了一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11.24”特大团伙非法生产、经营假药案的成功告破,更是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药品监管制度,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护了知识产权,维护了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杭州市公安、药监部门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广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下,在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有诉必查、有假必打、有案必破”的要求,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实行“零容忍”,确保杭州780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公安局提醒广大患者,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必须到正规的医院和药店购买药品,要遵医嘱或在药师指导下正确使用药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要看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标识。建议消费者到正规的医院和药店购药,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和网站发布的信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怀疑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拨打药监部门投诉电话96311进行咨询。 资料链接 一、本案涉及的假药品种 (1)伊马替尼片【EMATI(imatinib)】,商品名:格列卫,是仿制原研者瑞士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CML)急变期、加速期或α-干扰素治疗失败后的慢性期患者。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GIST)的成人患者。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