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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监管不能降低质量

日期:2010-09-15   来源:   阅读数:343

分级监管不能降低质量


  ——浅析“减少或全部豁免现场检查频次”的利与弊


  □河北省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书瑞


  当前,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械质量管理行为,各地药监部门在采取传统日常监管手段的同时,推进涉药单位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分级监管,以此达到对涉药单位有效监管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针对诚信企业给予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奖励性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分析如下:


  普遍做法


  研究制订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办法,在执法过程中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外,还依据记分管理办法予以相应扣分。年终,把本年度中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质量抽检情况和专项整治中的监督检查记录以及企业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整理建档、统计分数,并根据得分情况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面向社会公开。在下一年度中,根据评定的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度好、等级优的涉药单位采取减少甚至豁免监督检查、减少质量抽检频率的奖励性监管措施;对信用度差、等级劣的涉药单位采取增加检查频次、列入黑名单甚至驱逐出医药行业等惩罚性监管措施,推动涉药单位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提高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水平。


  监管成效


  这种监管办法的实施,一是通过奖优惩劣这种鲜明的对比,带动等级差的企业学习、借鉴等级优的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人人注重质量管理、人人注重诚信经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整个药械市场信用体系的逐步形成,提高医药行业的整体形象,从而加快医药行业的发展步伐。二是企业间的你追我赶,变“要你保证药品质量”为“我要保证药品质量”,使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根除,使药械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三是通过这种带动效应,变“他律”为“自律”,企业进一步规范药品质量管理行为,减少了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量,弥补了药监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短板”。


  不妥之处


  药监部门通过采取“减少或全部豁免现场检查频次”来奖励等级优、信用度好的单位值得商榷。一是药监部门涉嫌不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涉药单位经营、使用药械行为,确保日常检查覆盖率100%是药监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为有效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各地相继出台了日常监管办法。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规定:“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药品批发涉药单位、乡以上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覆盖面100%;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覆盖面100%。该办法还规定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的,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二是不利于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健康发展。针对获得等级优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和经济效益,一些存有不良动机的企业可能会不惜拉拢甚至贿赂执法人员,千方百计获得称号。一些等级差的企业可能会因此对执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药监部门执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健康发展。


  几点建议


  一是将减少或全部豁免现场监督检查限于日常监督检查。对专项检查、GSP跟踪检查、有因检查(举报、投诉、抽检不合格、上级交办等)、问题药品清查等不在上述豁免之内。


  二是将减少或全部豁免现场监督检查改为简化检查,即简化检查项目,仅对一些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不予减少或全部豁免现场监督检查,对等级优的企业颁发诚信标示牌或牌匾,给予精神层面的奖励,可以起到同样的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