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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对医药价格做出限制

日期:2010-12-29   来源:   阅读数:452

    环球医药信息网讯 日前,安徽省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就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作出了规定,要求从12月10日起实行差别加价率。
 
    根据通知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不得突破挂网限价;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即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3%销售,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10元。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实际购进价在10元及以下的,最高加价率为30%;实际购进价在10元以上至2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0%;实际购进价在20元以上至3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15%;实际购进价在30元以上的,最高加价率为10%。 

    同时,通知对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了试行规定,这是本通知的最大亮点所在。其中,门诊诊查费(含门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不含初诊建病历及病历手册)为1.50元/次;肌肉注射(皮下、皮内注射参照执行)为3元/次,静脉注射为4元/次,小儿头皮静脉输液8元/组,静脉输液6元/组;中清创缝合(创面在30-15cm2)68.5元/次,小清创缝合(创面在15cm2以下)为34元/次。通知还对换药、中医针灸和拔罐等医疗服务价格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对应的降低幅度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乡镇卫生院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的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