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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日期:2012-06-03   来源:   阅读数: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药企和药品经营者若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等八种违规行为,拟将被拉入黑名单。

  据了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布,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从而震慑违法行为。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建立,主要是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国家药监局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禁止和行为限制,从而强化退出机制,保障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国家药监局对《规定(试行)》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通过打击个别严重违法者,起到对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从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了哪些情况才属于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被纳入黑名单,其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等八种情形。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其责任人员也应被纳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药品安全的黑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或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被纳入黑名单严重违法的单位或个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重点审查、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