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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需要更加的完善

日期:2012-10-10   来源:   阅读数:258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等频发,如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等,已经严重的威胁了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给普通百姓留下了深深的心理阴影。

    为了有效的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2011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这项罪名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最大的作用。

    然而该项罪名设立以后,却很少用过,然而近期报道称,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有政府工作人员被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提起公诉,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然而,事实上由于适用这些罪名不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非常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渎职犯罪,现实中也很少见到有食品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被追责,这就放纵了他们的渎职犯罪行为,这就成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的一个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表示,在确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损害后果时,必须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量化,否则难以执行。

    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关注此领域的法律研究者,还是各地得司法机关,都在期盼尽快出台解释,以确定立案的事故标准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标准等,从而推进该罪名的适用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