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监局指出存隐患药品不召回将重罚
日期:2012-11-06 来源: 阅读数:580
11月5日www.qgyyzs.net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其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届时,生产销售假劣药等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和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界定将更为清晰。
规则中指出,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等。
规则中还提到,对当事人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生产的药品为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的;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且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不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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