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法律途径防止“被精神病”
日期:2013-04-28 来源: 阅读数:527
据www.qgyyzs.net小编了解,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领导在接受小编采访的时候,向小编透漏现在根据《精神卫生法》能够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广大的“被精神病”者根据这些法规途径就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伸冤”。
小编了解到,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明确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2个明显确定的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精神病患者必须都要经过明确的诊断才能确定是否得了严重的精神障碍病;而第二个明显确定标准就是要一定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和危险,或者是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及危险,这两个明显的确认条件缺一是不可的,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后才能被非自愿的给予住院,倘若不满足这个条件的话,不管患者是患有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住院治疗。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这种自愿的原则是相对的,不但要按照自愿的原则住院,而且也需要符合有关医学判断的标准,对于在医生判断后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就不能进行强迫性的自愿住院治疗,如果强迫的话不但是对有限公共卫生自愿的挤占,而且也是对有紧急住院患者的不公平表现。另外对于已经住院的“被精神”者,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照样还能通过法律途径在3日内再要求进行诊断,医生必须还要按照正规程序再次诊断,并且在再次诊断的时候,原来做诊断的医生不能再进行再次的诊断,必须再换两个符合资质的医生进行再诊断;倘若患者对再次诊断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再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医学的鉴定,所以有了这些正规的法律途径后,就能起到有效的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