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得利并非皆涉及医药商业贿赂
日期:2013-10-30 来源: 阅读数:496
有付出就要有一定的回报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纯粹的公益性行为,在商业世界中双方的利益互换是经常性的行为,但是如何界定其是否合理合规则是一个难题,比如药企在药物研发以及临床应用中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这仅仅依靠药企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其需要市场进行配合才行,这里的市场指的就是药品的应用地医疗机构,一种药物的药理特征信息只有医生经过大量的临床应用才能掌握,而这些信息是药企最为迫切需要的,其能够帮助药企进一步改善当前的药物研制情况。
通常这一工作是由医药代表这一职业来完成的,药企派驻一定数量的医药代表在医院负责沟通医生,其主要的职责是配合医生获得药品的应用信息,再者因为医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给予一定的报酬也是理所应当的,无论是何种报酬只要是纯粹的利益交换都是允许的。
然而在我国这种正常的行业行为却被严重异化,本来医药代表在国际上是相当重要的一个职业,但是跨国药企在我国却将其异化为一种药品推广工具,药品的临床应用信息价值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医药代表通过回扣以及利益输出能换得多少药品使用量,这里医药代表已经成为类似保险推销员的职业。
由此我国社会一旦提及医药代表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回扣,旅游以及金钱输出,而药品价格的虚高也经常出现医药代表这一致使因素。一种行为是否是违规不能光看表面,如果医生获得的利益与付出是相当的那就是较为正常的,但是部分医生获得的利益却多是通过开药获得,显然这种付出回报也就是非合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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