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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最高价原则应坚持合理而非最低

日期:2013-11-29   来源:   阅读数:426


  多年的药品降价方案改革中最为人们熟悉的一个名词是药品最高零售价,其含义就是给一种药品限定一个最高价然后药品销售终端商只能在此价格之下进行销售,从理论上来说这足可以杜绝药品高价的现象,但是这一政策执行效果的高低还是要看这一最高价制定的标准依据是否合理,如果这一最高价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了药企,流通商以及药店的综合成本并予以照顾那还是可以指望的,但是如果仅仅是想当然片面成本分析就会产生其他意料之外的负面问题。

  比如目前我国医药市场正日益严重的廉价药短缺现象,其原因就是因为部分低价药的最高价限制水平过低,药企都无法按照这一最高价获得利润又何况药商以及药店呢,这部分药品要想经营恐怕只能去走公益化路线了,这在药品商业化市场中是行不通的,其实则就是药品最高价制定依据出现偏差,其不但没有参考正常的药价成本体系甚至连药品的生产成本都没有考虑,最后以至于出现药企生产与销售价之间出现倒挂。

  最高价限制标准不理想除了影响低端低价药之外还有一个针对高价药的问题,对于低价药最高价限制就是逼着其退出市场,而对于高价药则是无法伤其筋骨,光动皮毛的改革方式显然是无法奏效的,对于很多的高价药执行最高限价以后依然是非常高的价位,很明显最高价限制如果执行不力就是两边不讨好,低价的过低高价的还是过高,最终改革方费尽心思却难以在患者心目中讨到一个好印象。

  这不是改革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执行方式的问题,所谓的最高价一定要坚持合理化原则,根据药品市场的变化情况来不断的修正药品最高价,无论是药品生产流通成本还是市场供需因素都要置于考虑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