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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十大骗局

日期:2017-01-05   来源:青年人   阅读数:527

12月2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上海、湖南6家大型公立医院(从画面上看,疑似有华山医院和湘雅医院)药品中标价平均比市场价高出5倍、医生收受的药品回扣占药价的35%左右的丑闻,矛头直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就是俗称的“团购”,能够通过规模优势而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招标,作为国际通行的买卖成交方式,能够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最好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十多年来,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完善”了N次,药价虚高、药品回扣的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如此反常的现象背后,原因究竟何在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我国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局,是“披着羊皮的狼”!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主导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省级有关部门,不是药品的采购者、使用者和支付者,由于不是药品交易的当事人,于是其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就出现了人类招标采购史上最为奇葩的现象——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业内概括为“只招不采”,也就是央视解说的“管招标的不管采购”!由此可见,我国省级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不是真正的“招标”和“采购”,而是假借“招标”、“集中采购”的名义进行的行政定价,是典型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交易”,背后隐藏着大量的权力寻租。既然本质是行政定价,为何要假借“招标”、“集中采购”的名义呢?因为法律没有授予有关部门确定和干预药品价格的职权,为了避免“自我授权”、“寻租设租”的质疑和指责,他们就打出“招标”或“集中采购”这个幌子来欺骗党中央,蒙蔽老百姓!

由于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确定药品的中标价格,从不采购药品。因此,对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而言,中标仅仅意味着获得了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入场券”,是否能够有销量,还得围绕医疗机构这个真正的采购者再开展一次竞争。然而,药品销售给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已经被政府招标部门确定且禁止“二次议价”,因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把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的过程中是无法开展公开的价格竞争的,只能开展隐性回扣的竞争。谁的药品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就卖得好。要想让自己的药品回扣空间大,前提条件是药品的中标价必须虚高严重。为此,每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药企来说都是生死大战,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资源、不择一切手段,“官员认什么,药厂就给什么”、“要钱给钱,要色给色”,搞定主导招标的政府机构,谋求高价中标,为后续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回扣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在回扣的刺激下,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成为谋财害命的白眼狼,大处方滥用药不但让老百姓的经济受损,而且严重侵害患者的健康权益,导致医患关系日趋恶化。由此可见,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罪恶滔天,罄竹难书,是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回扣泛滥、患者饱受过度用药之苦、医患关系恶化、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源。俗话说,“狼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披着羊皮的狼”,用这句话来形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罪恶和危害再恰当不过了!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危害如此之大,罪恶如此之深,为什么实施了十多年还不取消或废止呢?因为现行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决定着全国5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万个药品品规进入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格和价格。毫无疑问,药品招标大权让有关部门成为一个大肥缺,如果失去这一权力,有关部门将沦为一个所有药厂都不会去光顾的清水衙门。正因为如此,维护药品招标大权成为有关部门的头等大事,以下十条,就是有关部门为推行和维护罪恶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而精心设计的、欺上瞒下的十大骗局: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一:遏制药价虚高

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时,全国各地的有关部门都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作为主要目的,而且每一次药品招标之后也都会在媒体上公布“降价”的成果。但是,老百姓的感觉却与政府部门公布的结果恰好相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越招越高”,媒体曝光的情况也是“越招越高”。为何官方的说法和民众的感受截然相反呢?这是因为,我国有关部门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只招不采”,中标目录中70%以上的低价中标品种因为没有回扣的空间,医生基本不开,沦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而中标目录中剩下的30%高价中标品种则因为中标价格虚高几倍乃至十几倍、给医生的回扣空间极大而滥用,成为畅销的“金标”。医生开给患者的都是有回扣的高价药,而有关部门在总结和发布招标的“政绩”时,把那些没有回扣、医生不开的廉价药都纳入统计范畴,玩了一个“数字游戏”,忽悠上级,蒙蔽群众。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二:保障药品质量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另外一个借口是“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强调“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不过,药品质量问题是药监和药检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部门既不采购药品,又不使用药品,既没有检测药品质量的技术和设备,又没有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队伍,怎么能够保障“质量优先”呢?一般的做法是把药品划分为若干个质量层次,第一质量层次药品、第二质量层次药品、第三质量层次药品、第四质量层次药品……然后给每个药厂的产品赋予一个质量分。然而,世界各国药品的质量都依据国家药典标准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也就是说只有“合格与否之分,从无优劣之别”,主导药品招标的政府机构在国家法律和通行的行业标准之外自行设立一套评价药品质量的标准,这种自我授权行为主观性和人为因素太强,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也没有说服力,典型的表现就是同样一个药厂的产品,在A省公关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二质量层次,质量分就高,在B省公关不到位,就被认定为第三甚至是第四质量层次的药品,质量分就低。2010年,重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群将重庆市卫生局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因为在2010年的重庆市药品招标中,天圣制药集团具有价格优势的药品因为质量分偏低而未能中标。然而,国家法定的检验报告显示:重庆天圣制药集团的几个落标药品比已中标的同类品种有效成分要高,而且已中标的同类药品有些批号未检查出有效成分,根本不符合国家要求。让“质量优先”的药品招标沦为笑谈。药品招标不能保证质量的更典型案例是“齐二药”、“欣弗”等致命劣药事件。“齐二药”生产的劣药亮菌甲素通过广东省集中招标堂而皇之的进入中山三院,结果致死13条人命,在庭审环节,主导招标的政府机构坦诚自己没有技术、没有人手、没有设备、没有时间去辨别药品质量。

无数事实证明,药品质量是监管和生产出来的,不是招标能够招出来的。所谓的“质量优先”不过是有关部门和少数药厂合谋制定游戏规则的一个借口,完全是抬高药价的幌子。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三:破除“以药补医”

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中标价采购药品,不得“二次议价”,即“全省一个价”。可是,全省有几千个医疗机构,每个医疗机构在药品的采购量的多少、配送距离的远近、回款条件的优劣等方面的差距非常大,每个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理应不同,强推“全省一个价”明显违背“交易价格必须与交易条件相匹配”这一正常的市场规则。既然如此,为何不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允许每个医疗机构自主议价呢?不采购药品的有关部门有什么理由禁止真正的采购者——医疗机构去进行“二次议价”呢?

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医院自主进行“二次议价”,那么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必然想办法压低药品的实际采购价,药企公关招标部门导致的药品中标价虚高的黑幕就会被戳穿,这是主导药品招标的部门绝对不能接受的结果。为了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他们制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理由——破除以药补医:如果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那就是从药品购销中获利,那就是“以药补医”。

然而,实际上“以药补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补”,指的是医疗机构公开获取的药品购销差价;一种是“暗补”,指医生暗中收受的药品回扣。显然,药品的销量取决于医生手上的那一支笔,刺激药品滥用的,是给医生的“暗补”,而不是医院获取的“明补”,而且二者之间天然的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放开“明补”就会遏制“暗补”,限制或禁止“明补”就会倒逼“暗补”的泛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恰好导致了医生拿回扣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有关部门如果真的想破除“医药补医”,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像日本、台湾一样鼓励医院获得药品购销差价收益,挤掉医生拿回扣的空间。以禁止医院通过“二次议价”获利为内容的“破除以药补医”,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正目的是为了维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个巨大的权力寻租机会。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十大骗局之四:促进合理用药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一个口号是“规范药品采购,促进合理用药”。然而,在“只招不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价格合理的廉价好药由于没有回扣空间,医生基本不用,成为没有销量的“死标”或者销量极少的“僵尸标”,价格虚高、回扣空间大的药品则备受医生的青睐,成为持续畅销的“金标”。在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