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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4件事干不好,院长就下台!

日期:2017-01-17   来源:赛柏蓝   阅读数:314

       在公立医院的小社会里,院长宝座熠熠生辉,上达天庭下接地龙,挥手间白云苍狗晋显风流。这个流光溢彩的位子,引无数英豪奋勇争先,志在必得。那么,怎么才能当上公立医院的院长呢?

  1月16日,国家卫计委人事司发布《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公立医院的领导人需要满足的条件资格、任用原则、目标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满足这些条件,院长就是您的;当然,有4件事要是干不好,也得下台走人。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院长要从医疗卫生领域选,实行聘任制

  对于领导的提拔选用,《办法》明确: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从顶层设计上避免了“外行领导内行”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和国外医院对领导必须具备“统筹管理才能”,作为首要的先决条件不同,国内医院更愿意提拔业务性的领导。国情不同,中外医院的领导类型必然会存在差异。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院长的任期目标:包括医疗控费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

  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和医院实际确定。

  ▍院长触4条红线,将下台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完善聘任合同,规范聘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