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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省的耗材两票制取消了

日期:2017-07-03   来源:赛柏蓝器械   阅读数:682

近日,江苏省发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方案》的文件中删除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这是不是暗示着江苏耗材不会再实行两票制了?

今年4月13日,江苏省卫计委、省编办、省政务办曾联合发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要求各地于7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启动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年底前实现上网采购。5月9日,全省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推进会又在扬州召开各市均汇报了当前工作进展和下一步打算,一切都在朝着似乎都在朝着“两票制”的方向驶去。

然而根据此次的《实施方案》,整个文件里谈到的都是关于药品的两票制,丝毫没有再提“医用耗材和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中推送两票制”,由此可以判断,江苏全省范围内的耗材、试剂两票制是不施行了,至少近段时间是如此,那是不是整个江苏省的所有地级市,包括县级市都不再搞“两票制”了,不一定。

此前,江苏省泰州市卫计委曾发布《泰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普通耗材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对临床检验试剂和除电生理类、非血管介入类、起搏器类、神经外科类、眼科类、血管介入类之外的所有普通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至此,我国第一个普通耗材的“两票制”政策正式产生。

另外,江苏省的县级市启东市,不久前加入了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三明联盟,依据相关协议,也是得实行耗材“两票制”。启东市还是全国4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之一,其实行耗材“两票制”意义格外重要。

据于上述情况,江苏省不号召全省搞耗材试剂两票制了,但试点城市、试点县有可能还会推行,除了泰州、启东以外,也不排除有其它城市参与的可能。

附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苏医改办发〔2017〕12号

现将《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省相关部门将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江苏省深化医改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三、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查验工作。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2.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3.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要求做好票据查验工作,并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共同做好“两票制”政策在我省的推进落实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