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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目录调整:不增补?

日期:2017-07-26   来源:健识局   阅读数:567

昨日,北京市发文对《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日为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

浏览了北京市医保目录调整的征求意见稿后,健识君在文中并未发现关于品种增补数量的有关字样。同时,和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对于国家新版医保目录中的医保支付限定范围,北京市或许会进行调整。

目前,已经有八省份出台了地方医保目录调整意见,根据人社部在2月21日新版医保目录的通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距这个时间节点已越来越近,其他省份是会突击发布目录,还是采取动态调整的办法,健识君也会持续关注。

增补方案引发讨论

北京市的征求意见稿在介绍了调整原则后,“调整内容”里面关于药品品种的内容这样表述:

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北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据健识君的监测,目前已经有8省份发布了医保目录调整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贵州、青海、山西、宁夏、四川、海南、吉林和湖北省,这8省的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了调整的数量,并且明确提到了“调入”的字样,即使最简单的四川省,也都在调整内容中表示要按照人社部发布的[2017]15号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

但是,北京市的方案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明确,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中增加的药品全进北京医保目录,国家医保谈判品种按照要求进乙类目录。同时,本来已经在北京医保目录中的仍然保留,除非是已经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目录。

这是否意味着北京市医保目录不会增补了?

有分析人士认为,以上一轮北京市的增补数量来说,这不太可能,只不过没有明确罢了。

2009年版的国家医保目录发布后,北京市地方增补颇多。据媒体报道,2010版《药品目录》中共有2510种药品,与2005年版目录相比,此次增加了866种可报销的药品。跟北京邻近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只比国家目录新增300多个中、西药品种。

此外,在2013年10月1日,北京市对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单独开“小灶”。将大医院诊断明确、患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的224种药品,纳入社区报销范围,共新增药品224种,至此,北京市医保社区药品报销范围增至1435种。在提高社区保障的同时,北京医保对地方创新药也给予支持,据媒体报道,以G20企业重大创新品种为代表的88个医药品种纳入北京市医保目录。

当然,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上一轮增补比较多,北京医保目录覆盖范围已经比较广,加上国家新增的品种,基本上能够满足基本医疗的需求。同时,北京也有可能是实行动态增补。

人社部发布新版医保目录时,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公开表态,下一步将着手研究完善医药用药管理办法,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国家新一轮医保药品谈判被认为的是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的试水,未来创新药、高价药或许通过医保目录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

最终北京市是否会增补、将会如何增补?健识君也会持续关注。

限定支付范围或有自己特色

和其他省份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北京市还明确将对人社部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在新版的医保目录中,对药品支付范围限定较多是本次医保目录调整的一大特色,例如,很多中药注射剂就被限定为二级以上的医院使用,在其他省份中,一般的表述是按照人社部限定的支付范围调整本省的支付范围。

北京市关于“报销限制内容”的表述为:

北京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品报销限制内容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在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健识君认为,在医保支付范围限定上,北京市或许不会完全按照人社部的方案进行调整,而是有自己的特色。

其他8省医保目录调整规则

此前,健识君曾经对6省的医保目录增补规则做过汇总(详情参见《6省公布医保目录调整方案,增补规则汇总。》),此后,吉林省和湖北又相继发布了增补方案。吉林省的目录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未能在谈判成功的另外8个药品不考虑纳入地方医保,同时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了试点探索:

先行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须、价格昂贵的药品,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暂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暂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支付方式和标准予以支付。

湖北省在调整方案中明确:

(一)调入药品范围

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优先考虑适应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湖北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湖北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不予调入药品范围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湖北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附:文件重点干货

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调整内容

(一)药品品种

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二)报销限制内容

本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品报销限制内容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在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中医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药品目录调整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监督组。

工作组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药品目录调整日常工作。

专家组成员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抽取,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按照调整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评审。

监督组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机关党委纪委和相关部门纪检委员组成,全程参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