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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故不回款,记入信用记录,并公布

日期:2017-10-12   来源:赛柏蓝   阅读数:796

10月10日,北京市卫计委官网公布《北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对于药商和医院,明确提出并强化了信用惩戒,力度很大。

▍医院无故不回款,记入信用记录,并公布

《方案》表示,对违反合同约定,供货或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情节严重,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记入医疗机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药品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方案》注明,由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编办、市医管局,联合负责药品购销合同的管理。

▍严打商业贿赂,落实药代备案

《方案》强调,要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结合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等发现的线索,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落实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重点监控辅助用药,不限制处方外流

同时,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医师处方权。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北京的方案中,对于医院的信用惩戒,有别于其他省份。力度也更大,或许能够解决医院拖欠药款的问题。

附:北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深化药品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证药品有效供给,规范药品使用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略)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切实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1.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药品审评审批职能事权划分,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审评审批运行体系。对临床急需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以及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性新药,提高受理和初审时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新注册分类改革要求及授权委托,加强本市药品注册相关受理和初审工作。落实国家对防治重大疾病所需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决定。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医局,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推动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对需进口的参比制剂,加快进口审批,提高通关效率。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局、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阳光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在本市使用的激励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3.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推进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符合国家试点方案的药品给予优先审查。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推广试点成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关村管委会)

4.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明确生产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5.推动医药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药品创新研发。鼓励和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药物研发。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对市场急需、短缺品种给予重点支持。深化实施G20三期工程即“十三五时期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全面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对本市中医药“十病十药”研发项目中药新药的成果转化。(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局、中关村管委会)推动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明确本市生物医药领域高端发展、创新引领、绿色共享的产业定位,巩固亦庄和大兴生物医药基地、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一南一北”高端制造和研发创新的产业格局,推动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退出。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办理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培育北京品牌。将中药产业作为重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切实保障药品有效供应。推动构建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进一步扩大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范围,不断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短缺药品信息定期上传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本市各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调研分析药品短缺原因,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积极协调,共同保障用药需求。开启短缺药品绿色通道,直接纳入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行挂网采购。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有效供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继续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    

(二)推进药品流通机制改革,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7.改革药品采购配送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药品阳光采购,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在药品采购配送中的主体地位,优化政府服务管理职能,形成市场主导的采购配送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下,鼓励医疗机构跨区域采购、联合采购。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公开机制。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加强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阳光采购平台对采购各方规范运行的监控作用,做好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并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医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8.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办局《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本市实施细则。(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国税局、市中医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价监局)按照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要求,争取到2017年底在全市推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北京国税局、市中医局、市价监局)

9.严格规范票据管理。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鼓励企业积极向税务部门申请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加强电子发票使用管理,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