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213份文件失效 8份与医疗器械相关
日期:2018-07-05 来源:赛柏蓝器械 阅读数:543
7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文,宣布213份该委文件失效,其中8份文件与医疗器械息息相关。
卫健委在《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文件中称,该委对于那些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或者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宣布失效。
这已经是第三批宣布失效的文件。在这213份失效文件中,共有8分文件与医疗设备相关,具体可查阅列表中标蓝的部分。
据悉,2016年11月11日,当时的国家卫计委曾发文《宣布失效的第三批委文件目录》,共计48份委文件被宣布失效,这其中没有直接涉及医疗器械的文件。
当年6月30日,该卫第一次宣布了20份委文件失效,也没有具体涉及医疗器械的文件。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自2015年以来,曾先后多次发文提出,在相关领域做好文件清理工作。
附件:宣布失效的第三批委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号 | 标 题 |
1 | 卫办发〔2006〕157号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2 | 卫办发〔2007〕68号 |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
3 | 卫办发〔2008〕25号 |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
4 | 卫办发〔2009〕26号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
5 | 卫办发〔2011〕2号 | 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
6 | 卫办发〔2012〕18号 |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 |
7 | 国人口发〔2006〕7号 | 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8 | 国人口发〔2008〕39号 |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委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
9 | 人口厅发〔2009〕3号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10 | 卫办人发〔2004〕181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
11 | 卫办发〔2003〕74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 |
12 | 卫规财发〔2006〕238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3 |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14 | 卫办规财发〔2008〕220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违规装备大型医用设备处理的意见 |
15 | 卫办规财发〔2009〕67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
16 | 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 |
17 | 卫规财发〔2011〕77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18 | 卫规财发〔2011〕78号 | 卫生部关于做好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
19 | 卫规财发〔2012〕47号 | 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
20 | 卫规财发〔2013〕12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3-20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 |
21 | 卫办规财发〔2007〕58号 | 关于印发《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 |
22 | 卫办规财发〔2008〕89号 |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23 | 卫办发〔2012〕38号 |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24 | 国人口发〔2006〕5号 | 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
25 | 国人口发〔2007〕100号 | 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6 | 国人口发〔2008〕20号 | 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27 | 国人口发〔2008〕68号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28 | 人口发规〔2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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