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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扩大试点范围

日期:2019-02-26   来源:赛柏蓝   阅读数:587

沈阳落地带量采购,3月20日全部实施,量没完成扣医保

▍3月20日前全部实施,扩大试点范围


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沈阳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采购、供应、付款和支付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在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扩大试点方案,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量完不成,扣医保额度


一直以来业界关注的就是,各地如何出台政策保证医疗机构的用量。


对此,沈阳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用量:


方案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在沈阳的方案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但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同时,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直接与医保挂钩,直接表现为量没完成,扣减医保结算额度:


方案显示,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医疗机构,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独家配送,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


在方案中,为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周转金预付45%,解决回款问题


方案表示,试行医保直接结算,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对东北而言,回款问题一直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此次沈阳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并成立带量采购试点小组,沈阳市市长、副市长为组长和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带头组员,足以见力度。


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主要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带量采购和使用。


1.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2.明确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要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用药考核。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购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违约情形,可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或投诉。


3.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4.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二)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大中选药品监督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做好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