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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严管医生 备案管理、合理用药…

日期:2019-07-04   来源:沈阳市医保局   阅读数:858

医保局发文,监管医生。

7月2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评论指出,地方医保局为加强对于医保基金的监管,开始直接出手管理医生,从医生端入手,打击大处方、滥用药、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通知,沈阳市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


据赛柏蓝梳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对医保医师备案管理、要求医保医师合理用药、医保医师违规可被取消资格、建立医保医师黑名单制度等管理措施。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


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


(三)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经卫生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要向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市医保中心每年度对医保医师进行抽检。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市医保中心统一安排,及时提供本医疗机构内医保医师相关材料,配合市医保中心完成对医保医师的抽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于医保医师的备案管理,涉及卫生部门和医保部门的协作。


经过卫生部门许可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向医保部门登记备案,医保部门对于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实行定期抽查,以检查其是否有违规行为。


▍医保医师需合理用药


管理办法给医保医师提出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其中特别提到,医保医师需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九条  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并能够向参保患者正确宣传和解读。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


第十条  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急诊急救除外)。


第十一条  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件),做到人、卡、证相符。


第十二条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诊疗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患者。不以任何借口让参保患者分解、提前或延迟出院。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建立门(急)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及时、准确、清晰、完整。


第十五条  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记录准确,病历中附有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阳性结果应在病程记录中记载并分析。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临床诊断标准进行疾病诊断。不能“升级诊断”、“增加诊断”。


第十七条  医保医师实施医疗、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不得隐匿、伪造或擅自修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不得将医保医师处方权限或名章转借给他人。


第十九条  不得将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转借、转租给其他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向参保患者提供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患者承担费用时,应先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


医生的处方笔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患者的花费、医保的支出。虽然取消药品加成等手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生大处方、多开药的积极性,但是以药养医的链条并没有被彻底斩断,还是有药企、医生合谋把医保基金当成“唐僧肉”,浪费医保基金。


此次,沈阳医保局在管理办法中提出,要求医保医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能升级诊断、增加诊断等,就是在作为买单者,直接要求医保医师规范自身行为,合理利用医保基金,警告那些恣意挥霍医保基金的医疗从业人员。


▍医保医师违规处理


针对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也给出了处罚办法——对于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实行扣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医保中心对医保医师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保医师实行记分管理。


医保医师一次扣分满3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一月;扣分满5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三个月;扣分满10分的,暂停医保医师资格六个月。


医保医师被暂停资格期间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培训,学习医保相关政策。


暂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由市医保中心统一进行医保政策闭卷考试;暂停六个月以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考试,并将考试试卷及结果备案。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医保医师资格。


(一)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每例扣1分的处理:


1.未做到住院医嘱、治疗单、检查报告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的;


2.未按规定执行告知签字制度的;


3.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或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参保人员有效投诉的;


4.未按国家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建立门(急)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书写不及时或不及时打印、不规范、不准确或难以辨认的;


5.对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


(二)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每例扣3分的处理:


1.未因病施治,存在不规范诊疗、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的;


2.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让参保患者自付的;


4.让住院的参保患者到门诊或药店自费购药、检查及治疗的;


5.因名章或处方权限保管不当,被他人冒用的;


6.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