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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全国医疗机构自查12项!涉医疗器械

日期:2019-07-08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基层医师公社   阅读数:435

刚刚!国家卫健委发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自查这12项行为。


刚刚!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医疗机构自查12项行为。



自查是在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抽查前的一次自我补救,能督促医疗机构知法守法,促进医疗秩序的长期稳定。


据悉,根据模式不同,自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在执法部门突击检查前,赶紧先进行一次彻底的违规行为“大扫除”。


医疗机构自查12项


具体要自查哪些内容,《征求意见》划分很具体,框架也已经打好,具体细节需要大家对照平时执法部门监督时提出的要点来细化并加以规避: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五、医疗质量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


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九、精神卫生;


十、中医药服务;


十一、医疗文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这十二项内容几乎涉及医疗行为的方方面面,需要各医疗机构参照可能涉及的法律进行一个彻底的对照,尤其是可能涉及罚则的部分,要重点注意!小社也会在近期给大家提供靠谱的要点分析,敬请关注。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自查主要分为模式,即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及日常自查,根据各部门检查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自查开展的频次各不一样:


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要牢记的是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整体情况。


出现这两项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二)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订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严处罚的四种情形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幅度内从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


(二)自查工作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


(三)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四)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


这次《征求意见》意义深远,预计正式文件在近期将发布,大家对照这12项细则赶紧预热起来,随着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下一轮的执法监督将更加科学、严格!


以下附《征求意见》全文: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机构主责、全员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自查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明确主体】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明确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机构在消除依法执业隐患、纠正违法执业行为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次生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明确部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