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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双线考核”!全面加强使用管理!

日期:2019-09-06   来源:辽宁卫健委官网   阅读数:467

9月5日,辽宁省卫健委官网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强调:树立国家基本药物在治疗中的核心用药意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量。

基层使用严格管理

加强配备使用管理,无疑是新时期基药政策的一条政策主线,这一点在此次辽宁省发布的《意见》中也得到了重点体现。政策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具体措施方面,辽宁省不仅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出省级及以下原则上不得增补,而且加大力度改革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统计考核办法: 

实行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和采购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考核,以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为主、采购金额比例为辅;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以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数量占该机构药品采购总量比例计算,下同)应达到80%以上(含80%,下同)、采购金额比例(以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该机构药品采购总额比例计算,下同)应达到60%以上;

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

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

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事实上,今年1月份,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正式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众所周知,自从去年年底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收录药品不仅增加了品种数量,在结构上也是充分考虑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覆盖疾病病种范围扩大,各级医疗机构在临床配备使用比例要求已经有所提高。

基层市场加速洗牌

顶层政策挥舞指挥棒,各地陆续落实政策。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已陆续跟进发布地方基药制度,除少数民族省份地区之外,大部分省份均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临床使用端口,各省在基药的使用管理制度上态度极为鲜明,“优先使用”变为“首要使用”,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采取医师约谈等方式,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此次发布《意见》,更加强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为重点,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要从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发力,重点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比例,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尤其是医联体、医共体内部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基础用药目录要互相衔接统一,实现上下联动,统一集中采购,保障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促进国家基本药物使用衔接。

今年上半年,多项政策发布意在扶持基层医疗建设:

5月份,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明确提出加强县域就诊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6月份,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第二阶段县级医院名单的通知》,确定了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第二阶段500家县级医院和500家县级中医医院,这1000所县级医院有机会升级成三甲医院。

分级诊疗的深入推进,基层县域医疗生态的蜕变,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加速,衔接统一、上下联动、统一采购的药品“团购”轮廓也变得愈发清晰。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已经宣布执行新版基药目录的地区,基药市场将面对更加巨大的洗牌压力。“随着基层医疗体系和格局的重构,以往通过非正当手段打入区域基药市场的产品,终将在‘临床需求’的核心价值导向之下,逐步失去市场竞争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建设健康辽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及以下原则上不得增补。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切实保障供应配送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化注册和认证,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国家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    

(二)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放管结合、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以满足临床需求为核心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临床用量、采购金额和生产企业数量,实行挂网采购。对通过国家谈判的药品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议价,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推动降药价。鼓励市级区域间联合议价、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促进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完善配送供应机制。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的考核、约谈、处罚制约机制及诚信体系,实行省、市分级监管、定期考核和末位淘汰工作机制,建立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运行规范的药品配送管理机制。对配送各个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四)推动按时结算药款。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分级应对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在开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三维监测的基础上,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对辽宁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辽宁省药品短缺预警预报》。发挥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和省、市两级易短缺药品会商指导专家组的作用,综合研判潜在短缺因素和趋势,尽早发现短缺风险,针对不同原因分类应对,统筹采取协商调剂、约谈整改、邀请招标、撮合议价、药品储备、定点生产、应急生产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将军队所需短缺药品纳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