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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广东药店零售集采,30天付款,药店、电商、民营医院齐上阵

日期:2020-05-18   来源:动销药话   阅读数:940

今日(5月1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出台了《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法》,对零售药品交易中的采购主体、议价方式、配送和结算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2020年4月30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企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采购联合体有采购需求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报名。采购方式包括委托议价和自主议价,交易价格不对外公布。

此外,要求采购方在配送(生产)企业上传发票后30天内通过零售平台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

广东作为中国药店数量最多的省份,实行药店集采意义非凡

对于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相关要求,早在2015年国家层面就已经提及。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简称904号文),提出“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之后,在2017年的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中,也提出了“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广东、上海、山东、浙江等省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的。

而广东药店纳入集采,或许意义更加不同。据平安证券研报显示,我国药店数量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2018年广东省的药店数量达到5.4万家,比第二名山东省多1.8万家。因此,广东的零售药店药品实施集采后,对药品零售的影响是巨大的。

2019年9月,广东发布通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线上交易。不过视乎没有激起太大的水花。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发再次布通知,诚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等参加零售药品交易工作。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而此次《实施办法》的公布,这也意味着广东药店集采的时代正式来临了。这意味着药店集采时代的全面到来,预示着院内院外的药品都将统一采购渠道,药品定价及医保支付标准也最终会趋于一致。

药企未来在制定营销策略的时候,也必须得考虑这一因素,院内不行做院外的单项思维也需要重新审视!以下是《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采购主体包括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企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采购联合体等,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报名。

生产企业报名要求: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药品报名要求:取得国家注册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进口药品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药品配送企业报名要求:药品配送企业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注册报名,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采购方报名要求:包括零售药店、医药电商企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及采购联合体等,可随时在零售平台上报名。采购方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近两年在社会医疗保险等方面无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没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具有独立经营的场所。

药品采购方式包括委托议价和自主议价,交易价格不对外公布

委托议价:各采购方可委托采购联合体进行药品集中议价交易,药交中心不定期组织采购联合体开展药品集中议价。

采购方在每期药品议价交易规定的时间内在零售平台上填报本期议价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联合体汇总报量情况与各相关生产企业在系统上或面对面谈判进行议价谈判,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供应给采购方的供货价;

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规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

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

报价价格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自主议价:各采购方可通过零售平台与各药品生产企业实时议价交易。

零售平台实行在线结算,要求采购方30天内完成付款

购销合同应在交易结果确认后10天内由采购方发起,并在15天内完成签订。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承担药品配送。

零售平台实行在线结算,零售平台建立独立的在线结算监管账户。采购方在配送(生产)企业上传发票后30天内通过零售平台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监管账户自收到采购方缴纳交易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应收应付款项等完成核对并进行结算。

监管机制:

采购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约谈,若不及时整改可中止其交易资格,因此给药交中心或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采购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采购药品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一年交易资格,因此给药交中心或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供应假药劣药的;

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药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未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未按时或者不足量供应药品,造成采购方用药短缺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一年交易资格,因此给药交中心或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药品配送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因药品配送企业自身原因不配送药品,影响采购方正常销售活动的;

在药品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药交中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