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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医药代表备案办法》为何没了卫健委的参与?

日期:2020-06-17   来源:研发客/储旻华   阅读数:812

新版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药监局发布,涉及MAH开展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的相关问题,并未涉及到医疗机构如何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内容。

☆新版管理办法的核心是MAH,本质是贯彻落实新《药品管理法》中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

☆虽然取消了对医药代表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方面的硬性要求,但在市场竞争情况下,对医药代表的要求会更高、更全面。

☆医药代表是从事学术推广的人员,医药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


一句话事件


2020年6月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至2020年6月19日。


这是继2017年12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国家卫计委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后,时隔两年半,第二次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版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


与上一版相比,第二版管理办法做了不少重大修改。




信息、表格整理|殷丹妮


为何发文单位没了国家卫健委?


首先,我们注意到发文单位只有国家药监局一家机构。


医药代表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的人员,医院是其主要的活动场所之一。近年来,医药代表“满院飞”往往和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各种不正之风相关联,国家和地方卫健委也屡屡发布文件,对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作出规范。


那么为何发文单位中没有国家卫健委的参与呢?通读管理办法后可以发现,该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如何开展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对于医疗机构,只是提及需要在备案平台上核对相应信息,不得允许未经备案人员进入,并没有涉及到医疗机构如何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发文单位没有卫健委参与在情理之中。


第二版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什么?


这一版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核心是MAH。


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第四条要求MAH“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换一句话说,MAH是医药代表的用人单位或授权方,医药代表为其工作。而后续的条款更进一步说明,医药代表的备案管理工作由MAH负责完成。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并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一项重大的根本性改革措施就是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申请人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即成为MAH,需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医药代表所开展的学术推广活动。因此,新版《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本质是贯彻落实新《药品管理法》中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中与药品推广相关的部分。


医药代表的门槛低了吗?


不少人都注意到,此次管理办法取消了之前对医药代表的学历、专业和工作经验方面的硬性要求,更改为MAH“应当对医药代表设定学历及工作经验要求,并进行岗前培训”。这是不是意味着医药代表的门槛低了?


其实不然。正如前面所说,这一版的管理办法的核心是落实MAH的责任,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人才来担任医药代表这一岗位,如何开展培训,让他们能够胜任这一工作,是MAH作为责任人需要考量的内容,而无需国家层面做硬性规定。


医药代表从事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学术推广工作,需要与医疗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等,很难想象,一个非医学相关背景的大外行能够做好。而MAH为了自身利益,必然会选择更优秀的人才。因此,法规层面的规定虽然取消,但实际上,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医药代表的要求只有更高、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