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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新规来了,亮点有这些!

日期:2022-09-02   来源:制药网   阅读数:532

网售处方药该不该放开一直以来都备受业内的关注,有人认为放开后方便患者网上买到药,也有人担心网上销售处方药的真实性......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出台,不再将处方药列入网络禁售名单,释放出网售处方药放开的信号。不过,网售处方药也在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以,网售处方药放开后到底该如何执行成了一大新问题。而今,网售处方药新规终于出炉了!

9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该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针对网售处方药部分出台了一些细化规则,将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同时为行业提供了落地执行标准。

例如,对于个人网上买处方药的,办法“第九条”要求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同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也有规定,需要保证真实、准确、合法。办法“第十三条”要求,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另外,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

办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即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未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或未按规定处方审核调配,第三方平台未核实电子处方签订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再比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未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认为,在新规之下,需要先有处方后买药,原来线上的绕过监管的漏洞被堵住了,而且严格规范下的电商平台会更加重视处方真实性的审核,对外来处方更加谨慎,有利于推动医药电商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