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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未经批准,不得参与药企会议!

日期:2023-10-24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149

10月9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陕西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厘清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界限,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文件说明,这里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与医保业务直接相关的参保群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专家等所有和医保业务相关联的法人、公民、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负面行为中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管理服务对象开展调研或者参加由其举办(赞助)的会议、论坛、讲座等活动。

看来,这条是针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定点医药机构”所说的。

另外,《管理办法》显示,医疗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并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的标准结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