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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日期:2025-03-10   来源:南海网   阅读数:15

南海网3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记者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并印发通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

据介绍,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取得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并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支持海南省药品经营企业多元化发展。允许成立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为同一法人主体,符合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具备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现代物流仓库标准的自营仓库,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同时,对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在质量管理上,针对质量管理体系、机构及人员、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系统有明确要求。

海南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时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申请程序分别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对两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合并检查。符合条件的,同时发放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需具备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现代物流仓库标准的自营仓库,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的程序,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的程序,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运行模式。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零一体企业所属零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对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该局反馈报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引导规范做好对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的政策解读,引导批零一体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法规政策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经营活动的管理,持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