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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管制药品当“商机”!五名代购者获刑

日期:2025-05-15   来源:澎湃新闻   阅读数:578

【基本案情】

2023年7-8月,朱某亮等五名快跑人员明知氨酚曲马多属于国家管制处方药,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向药房代购该药品。五人通过每盒加价4-10元或收取跑腿费的方式获利,累计代购药品超9000粒,含盐酸曲马多超350克 。案发后,五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东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亮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友等四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并处2000-3000元罚金。因五人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曲马多是一种中枢镇痛药品,长期或过量滥用会产生类似于海洛因的依赖症状。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正是在新规实施后,明知曲马多属管制药品,仍为牟利向吸毒人员代购,最终触犯刑法。需特别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管制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均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公众切勿因“帮忙代购”“赚取差价”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合法医疗用途之外的私自交易均属违法。同时,若发现身边存在可疑药品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禁毒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