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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全面放开是否可行?看看国外的做法

日期:2014-11-13   来源:   阅读数:454


药品价格既涉及社会公共医疗福利和政府支出,又直接影响制药企业研发创新药物,提升和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有效平衡,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难题。不加于区分地完全放开价格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懒政。

药品价格是“管制”好还是“放开”好,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目前严格实行药品价格管制的国家并不在少数。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全球主要药物市场的价格管理的特点中反思,是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本身,还是让药品价格直接交给市场之后撒手不管:

1、  严格、科学的定价程序:

加拿大联邦政府对药品价格实行严格的管理办法,成立了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直接制定和指导地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

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法国药品价格委员会采用专家报告制度,由十余位专家对制药公司申报的药价进行评议、讨论,价格审批的过程,也是与制药公司谈判的过程,尽量使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

德国是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

日本,医保可以使用的药品,由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品种和价格;

根据英国《药品价格管理纲要》,政府制定了对制药企业药品出厂价格的限价制度,通过控制药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控制药品价格。

这些国家之所以对医保药品实行价格管制,最重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公共财政对医保的支出。先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的药品价格管制,反而在中国却要以市场为名变道超车?

美国政府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特别是各种医疗保险机构的竞争形成。因为没有全国性的价格控制、没有全国性的药品目录、没有消费者费用共付的统一政策,基本属于“全面放开”状态。

现状就是医疗支出占比全球最高,没有实现全民医保,是医改失败的典型。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价却相差较大,同样的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加拿大要比美国便宜1/3甚至更多,这使得很多美国人频繁光顾加拿大的网上药店,甚至过境采购。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药价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据了解,加拿大十年间由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本没有上涨。

2、分级管理:

加拿大,所有处方药价格由政府制定,其中专利药品价格由联邦政府制定,非专利药品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非处方药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左右;

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对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其价格由制药商自行确定,法国市场上流通的95%的处方药都可报销,每种药品一旦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即可全额报销,药品价格审定与《药品报销目录》的制定同时进行;

日本,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医保可以使用的药品品种和价格,不包括OTC药品和预防用药品;

在制药公司有很大药品定价自由的英国,政府也出台《药品报销目录》与《限制药品目录》以调控价格。

科学划分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是各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基调,医保药品,是政府价格管理与控制的核心。

3、最高零售价格:

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均有政府制定或控制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德国还规定了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

4、差别定价,原研药不是中国的特有名词:

加拿大,专利药与仿制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制定仿制药价格采用递减的方法,以控制其盲目发展;

法国对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在定价时都要考虑其差别,同一药品,不同厂家实行不同的价格,首先进入市场的专利药价格最高,仿制药上市时递减,以鼓励原研厂家的积极性,对同一化学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也采用不同的价格政策,著名品牌药和非品牌药甚至相差3-4倍;

日本对于创新药有根据创新性的详细价格核算规则,对于专利期之外的原研药也有与仿制药的价格区分,原研药品价格:在首仿药品首次收录后,是第一次药价调整的原研药品(稀有疾病用药品等除外),在根据基本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上再下调6~8%;仿制药价格:首仿药品首次收录时,为原研药品药价的70% ,后续仿制药品,按照同品种仿制药品的最低价格,同品种超过20家时,在最低价格基础上再乘0.9。

通过药品价格政策鼓励创新、技术进步、产业优化,是各国政府负责任的通行做法,法国为了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新药注册上市后,只要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不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价格由企业确定,但如果控制不好,法国政府则使用否决权来调控新药价格。日本新药加入医保的时间是每年4次,从批准开始原则上60天以内,最迟90天以内,基本上新药都可及时加入医保。

目前多数中国制药企业产品仍是低附加值的仿制药,但中国企业已意识到创新的重要性,新药研发逐渐起步,正如多年前的日本。如,浙江贝达开发上市的1类抗肿瘤药埃克替尼,虽然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创新药,已显示出了蓬勃的创新的力量。

但是,对于中国制药企业来说,目前的创新环境仍比较苛刻,冗长的药品审评时间、医保收录周期(与国外通行的创新药一般直接进入医保不同,中国的医保更新周期一般为5年到10年),淹没了一半左右的专利保护期,如果没有对于创新药的科学的价格核定与延续政策,采用简单粗暴的一刀切价格政策,在创新药企业尚不能收回巨额开发投入的情况下,即陷入与仿制药的价格竞争,势必会使创新药无法维系,难以摆脱受制于国外原研药与低水平仿制的恶性循环,药价与药物可及性的问题会更加凸显。打击本已落后的中国制药企业创新性的同时,患者的临床利益受损,医疗成本的控制也难以改善。

5、价格差率控制:

德国和法国对价格高低不同的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价格越高加价率越低,递增、递减规定非常详细。

6、参考报销价

在德国,专利保护期之外的部分药品,由国家制定参考报销价,即将药物按治疗用途分类后,每一类药物有一个固定的参考报销价格,患者使用药品,在参考价以下的按实际报销,超出参考价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约有50%的药品实行参考报销价。

综上,价格管理作为无可替代的经济杠杆,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向舵”。医改以来,中国用5.1%的财政支出实现了几乎全民医保覆盖,奥巴马都要垂涎欲滴;医院的软硬件水平日新月异,医疗市场规模全球第二;得益于此医药产品已经从完全的仿制变成有了更多的创新。医改的成绩值得我们可以自信。

国内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存在一些问题,肯定需要改革,但如何改呢?甲沟炎发作了,不是切掉脚趾,而是对症施治。发改委“断尾求生”抛弃药品价格管理,不是改革,是逃避,是从极左转向极右。我们经常在“权力滋生腐败”的口号下,产生很多啼笑皆非的逻辑。比如切断“以药养医”,实行“医药分开”,是因为药品销售有回扣。

实际上,我们知道,不仅是药品有回扣,器械和耗材的回扣也不小,医药基础建设的回扣更大,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是否应该“医械分开”,“医建分开”?再进一步,医生拿回扣是因为有处方权,是否还应该“医生和处方分开”?

上世纪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腐败横行,解决腐败的方法不是不要警察,而是成立了廉政公署,加强法制和监督,同时提高警察的薪金和抚恤,让其有职业的尊严也无后顾之忧。正如让“魔鬼的归于魔鬼,凯撒的归于凯撒”,对于成绩之下伴生的问题更是要辨证施治,一刀切的极端方式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药品价格管理经验,去伪存菁,发挥优势,纠正问题,才是负责任的政府监管行为,而不是将市场化作为时髦的挡箭牌或者替罪羊。

附:有效兼顾控制医疗成本与鼓励创新的日本药品价格管理模式:

日本的价格管理政策较为完善,通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定价机制,在有效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公众医疗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制药企业加大创新药物研发投入,在与中国、韩国基本同时起步的情况下,已发展为属于ICH核心成员的制药强国。

作为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采用政府定价与医疗保险体系相结合的方式:

1、价格制定:由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医保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