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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商企业如何合作对象

日期:2014-05-14   来源:   阅读数:497

以招自然人为代理商为主的企业一般都是传统的医药招商企业,尤其是经营企业。因为国家一直都严格禁止进行个人药品经营行为,对于这样的合作对象,对于企业经营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伴随着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这一行为,作为自然人代理商,他们的经营受到了诸多影响。

自然人对象合作构成,表现出了“事多、次多、人多、量少”这样的“三多一少”的情况。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日常发货、开票以及市场支持等等各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加上一些自然人合作对象本身拥有的个人资产就很少,缺乏抗击风险能力,这同样也会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伴随着新形势的驱动下,那些以医药招商为主的商业企业,从实际市场情况出发,以此作为基础,逐步调整企业合作对象,有效避免所存在的风险,从而提速发展进程。

一、医药企业驻地销售人员

在如今的医药销售体系中,各大医药企业都开始自建队伍,自营渠道,在全国各地区建立各级销售人员框架,从大区经理、地区经理到县级经理等等不同级别的业务人员。

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常驻于所在地区,并对该地区的资源等情况了如指掌。医药企业通过各种关系熟悉了解这些人的实际操作情况之后,再选择与之相匹配的产品进行合作。

二、当地商业实体

一些县市级商业企业,在当地拥有很强的网络和渠道掌控能力,特别是那些纯粹以销售为核心的县级商业企业。通过和他们进行合作,就能够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还可以提升产品销量。

县级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多数的药店、乡镇以及社区,从这个情况来看,OTC产品和普药更适合和他们进行合作,然后还需要了解这些商业企业的信誉度、经营状况等等方面,前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一定期限的铺货,为前期市场启动做准备,也可以顺利进行后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