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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一)—总则

日期:2010-08-30   来源:   阅读数:1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
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
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