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产品召回惩罚力度大,隐瞒代价高
日期:2010-09-13 来源: 阅读数:329
环球医药信息网了解到,美日两国面对问题产品时,如何让消费者能如此淡定的“定心丸”则是两国完善的召回制度和正确的召回理念。
所谓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回收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补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产品召回的实质是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补救措施,以便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最早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美国陆续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范围也扩展到包括几乎所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
产品召回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启动: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将产品退出市场;另一种是监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主动召回占了绝大部分。
比如伊利诺伊州一家贸易公司就分别用书信和电话方式告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主动召回该公司进口的3种包装、共9667瓶“中东风味芝麻黄油”,原因是发现该产品被沙门氏菌污染,并且没有产品批号。
日本对于召回制度也设立有严格的法律,包括《道路运送车辆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药事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当有消费者报告出现问题时,首先行动的是厂家。根据法律规定,厂家需要在调查后在公司主页上公布来自消费者的信息和相关第三方的鉴定信息等,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然后通过主页和大众传媒等告知消费者实施“自主回收”的消息。如果家庭主妇们在这时前往超市购物,就会看到原本摆放商品的货架上贴了告示,内容大致是“某商品实施了自主回收,给大家添麻烦了,非常抱歉”。由于此类事情几乎每月都会有若干次,属于厂商的主动处理程序,即使再挑剔的主妇也不会大惊小怪了。
惩罚力度大,隐瞒代价高
不过,“自愿”召回形式上为“自愿”,实际上带有法律强制性。多数企业之所以“自愿”召回缺陷产品,原因在于出现严重安全问题时再补救,经济损失会非常严重,与事前召回相比得不偿失。企业不认真处理,就会上升到法律问题,事情会进一步闹大,企业的形象降低的风险更大。
美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有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由始作俑者支付召回费用,包括对购买者的退款。生产厂家的经济代价相当沉重,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正因为管理及时和惩罚力道强,所以对企业以次充好和瞒天过海的投机做法的打击效果明显。
大家一定对去年日本丰田公司在美国遭遇的“召回门”事件记忆犹新。丰田公司因此事经受了信誉和利益的沉重打击,提供了企业故意隐瞒问题产品的最好反面教材。
正因如此,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厂商一般都不敢故意隐瞒,而是“自愿”配合召回“问题产品”,并立即在政府监管部门——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网站上及时公布,以便通过媒体和网络渠道尽快通知广大消费者。因为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再补救不仅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会面临旷日持久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所以与事前主动召回相比得不偿失。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教训相当深刻。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院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汽车有瑕疵。福特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召回这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只需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院认为:被告福特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福特公司支付给受害人惩罚性赔偿1.25亿美元。
多头监管防独权
与企业相比,国外的监督部门很难理解“会不会破坏稳定”或“有没有权限召回”的顾虑。
目前,美国负责监管产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6个之多——美国市面上流通的产品基本都在这些机构的监管范围内,除政府机构外,民间团体也是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联盟”、“公众利益科学中心”,一旦产品质量稍有问题,这些民间团体和媒体就会对监管机构口诛笔伐,监管机构也不得不一一认真应对。因此,美国监管机构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自身也处于时时被监督的地位,如此也就不会出现监管部门帮着企业隐瞒的情况了。
“体制外”的批评,尽管听来有点吹毛求疵或者危言耸听,但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样的“挑毛病”,对产品安全实际是一种督促和提醒。监管机构与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辩论”,等于是向广大消费者普及了产品安全和有关法律知识,并通过多方参与促进产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逐步形成整个产品安全体系各个利益方的良性互动。
总而言之,完善的召回制度反映出非常合理的一面。首先,该制度的前提是预见生产厂家会犯错,犯错时并不立刻给予行政处罚,而是给厂家自我纠正的机会。同时,政府部门也在监督着整改过程,一旦厂家的整改措施不到位,则立即下达指令甚至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厂家而言,及时整改的成本通常大大低于隐瞒真相而后被曝光的损失,因此也乐于公布信息;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让厂家先行整改则节省了行政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信息透明,因此不需要时刻担心自己是否不知情。
环球医药信息网认为,完善的制度+正确的理念,这种力求“三赢”的制度,或许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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