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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良事件评价作为重新注册的考量依据

日期:2010-09-27   来源:   阅读数:203

  □国家药品评价中心  董放


  


  作为医疗器械全寿命周期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应是紧密相连的。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我们可以及时发现上市后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而通过将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和评价补充到产品首次注册未尽的风险材料中,作为该产品重新注册的考量依据之一,不但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重新注册后产品的安全性,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产品重新注册之间的联系,既是对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促进,也是提高重新注册工作成效的需要。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评价上市后医疗器械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有效措施,它通过持续地监测产品的临床使用效果,检验上市前产品注册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是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是产品在主要结构、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功能上没有更改,上市4年后(国家局规定4年重新注册一次)仍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需要再次获得合格的技术审评和合法行政审批的过程(产品的补充注册不属于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关注的核心均是产品安全问题,只不过监管阶段不同而已。因此,在产品重新注册的资料中,增加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十分重要,它不仅能完善医疗器械全寿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而且能够促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


  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发现、评价产品在上市后因设计、材料等因素或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有害事件的过程。可疑不良事件的搜集、评价应由产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负责,相关信息应由他们从医疗机构或使用者手中获取,并积极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部门报告。这不仅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赋予他们的职责,更是产品安全对企业的要求,所以主动搜集、评价、控制和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体制下,政府获取不良事件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产品注册上市构筑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更好地为公众安全用械服务,这是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搜集可疑不良事件报告,是为产品质量保障服务,使消费者更加安全放心地使用产品,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不仅要获取可疑不良事件信息并进行再评价,更重要的是要获得经过企业自身评价确定的不良事件信息,共同有效地保障产品的安全。


  但是,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显示,85%左右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报告是医疗机构直接报告给监管部门的,导致了政府在肩负监管重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收集、评价可疑不良事件的任务,使本来属于生产企业的责任转嫁到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身上。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状况已经被政府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社会所默认,并自觉地接受这种“职责错位”,导致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成为“配角”,消极对待该项工作。


  究其原因,有三点:一是生产企业没有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意识,因而没有主动积极地采取搜集可疑不良事件的措施;同时,由于部分企业诚信度不够,故意回避。二是监管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方向不明,导致医疗机构认为这是监管部门的事情,只向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不向企业报告,报告对象缺失;三是监管部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制要求生产企业主动履行搜集、评价可疑不良事件并报告的义务。


  上述三点,管理机制最重要,只有依靠合理、可****作的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为纠正“职责错位”,建立高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应建立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时要提交该产品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内容的制度。


  首先,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时,必须提交企业的《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盖章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表》。两种表格内容及格式由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会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共同确立;同时制定《医疗器械重新注册不良事件报告评价管理规定》并颁布实施。


  其次,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需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网站,或者在企业网站上设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模块,以便医疗机构或使用人员及时报告可疑不良事件;同时企业需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搜集、评价和报告管理制度,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备案。


  第三,有条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局管理模式,对本辖区内的一、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重新注册时提交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内容的制度。


  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重新注册管理”机制,将医疗器械全寿命风险管理中注册管理与使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上市前、后一体化监管模式,是真正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规律进行的科学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调动生产企业搜集、评价和报告不良事件的积极性,真正落实生产企业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第一责任人的法规要求。


  有利于提高重新注册后产品的安全性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风险管理是全寿命管理,医疗器械的安全性也是相对的。不论医疗器械注册前的材料选择、结构与功能的可靠设计、质量认证、技术检测、临床实验等安全性有多高,在任一环节都存有一定的风险,仅是其风险的危害程度可接受罢了。受人们的认知、当代科学技术以及时间和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很多产品上市前的潜在隐患没有被发现。因此,在产品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后,继续挖掘其隐患,始终是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者的职责。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就是继续挖掘产品安全隐患的主要措施。产品在上市前受临床例数少、时间有限、对象窄、针对性强、临床实验与临床使用容易脱节、临床定位不准确、使用习惯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物理评价、化学评价、生物学评价和临床评价均需要在使用中进行反复检验。因此,迫切需要一个能够系统、连续地对上市后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监测的手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就是通过监测发现的风险。生产企业通过找出风险的产生原因,并在后续生产中加以改进,就可以逐步消除产品隐患,增强产品的安全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部门在收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的不良事件后,在重新注册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该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如发现隐患依存,则不予注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达到上市前、后一体化监管目标。


  有利于明确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的职责


  当前,虽然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都能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有效控制产品的风险,但由于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有效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使得不良事件控制成本较高,处理过程复杂,效率也较低下。


  根据即将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医疗器械管理实行的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即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由国家局注册审批,一、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及以下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注册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国家局及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并对省级开展工作进行指导;省局及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不良反应中心负责三类以下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同时对发现三类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不必要评价),这个任务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凡是三类以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应由省级中心承担并汇总上报评价结果,而不应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


  明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分类监测与评价,有利于促进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工作,也有利于提高省局医疗器械注册工作质量。三类以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地和注册审批地要及时沟通,以便将不良事件的信息反馈到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部门。生产企业要追踪其产品的流向,将监测产品不良事件与销售目标结合起来,对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评价,对确认的不良事件要及时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以便与监管部门一起控制隐患,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