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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加快中医药立法 对中医医师分类管理

日期:2011-03-05   来源:千龙网   阅读数:230

     “从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来看,制定中医药法有了良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而且时机也已成熟,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该部法律。”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WHO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韩国于2003年颁布了《发展韩医药法案》,澳大利亚、加拿大都有中医药的法案。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中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的法律。 

  记者了解到,本次大会于文明委员所提交的4个提案都是和中医药相关的,包括《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 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中医药传承发展》、《建立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和《世界各国争建传统医药国际标准 我国中医药发展面临形势严峻》。 

  于文明委员告诉记者,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完成《中医药法(草拟稿)》并报送卫生部。为力争在十一届人大届内完成立法工作,正式发布实施,他建议国务院将中医药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加快起草,及早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法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早发布实施。 

  中医药立法中应设立中医医师分类管理制度 

  “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的,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中医药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一些中医药的独特、有效诊疗技术和方法未能很好的得到传承,有的濒临失传。” 

  对此,于文明委员建议,在中医药立法中设立中医医师分类管理制度,在现有的执业医师类别之外,设立传统中医师类别,使各类中医药从业人员获得相应的从业资质认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一支单纯使用中医特色诊疗手段为群众服务的传统医师队伍。 

  根据中医药教育本身的特色,于文明委员提出,在中医药立法中确立师承教育制度,赋予师承教育合法地位,为师承教育培养的学生设立专门的考核机制,并允许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职称晋升及薪酬待遇方面应与学历教育平等对待。 

  此外,设立中药制剂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含限制使用中药饮片的传统剂型中药制剂,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含限制使用中药饮片的传统剂型中药制剂及现代剂型中药制剂实行注册制度。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和保护中医传统行医方式,支持符合中医行医特点的上门服务、在家服务等,也是于文明委员关于中医药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 

  “目前,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过低,加上医院管理方式和补偿方式参照西医医院,影响了公立中医医院在医疗服务中体现公益性,更使公立中医医院难以在困境中开展价格低廉的中医药服务,发挥中医特色优势。” 

  于文明委员表示,法律应规定国家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政府应按照中医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全额拨付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并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足额补助。 

  政府应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中医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单列,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不断提高政府中医药投入占中医药总费用的比重。 

  把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 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于文明委员说,现有医保政策对中医药服务的提供有诸多限制,中医药服务的很多内容没有纳入医保,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法律应当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 

  另外,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中医医院改制,改善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