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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将从严惩处

日期:2013-01-11   来源:   阅读数:299


    自1月9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将有明确定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从9号开始执行。

    根据该《解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将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该《解释》首次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还明确了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