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促进零售药店布局合理
日期:2013-11-06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453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通知》,采取多项措施,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进一步推动全区药品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现有经营企业分布状况、人口密度、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控制城区新药店设置,鼓励到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移民新区、大学校区及农村偏远地区开办。
二是提高准入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新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必须符合新版GSP规定要求,所配备的执业药师要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其经营场所面积银川市区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他区(市)及川区县(市、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山区县(区)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三是严格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进行曝光,逐步淘汰一部分诚信经营差的零售药店;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吊销《药品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假劣药品、倒买倒卖税票、出租出借柜台、非法经营网上药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