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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2-18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342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云南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关于监管职能的整合和机构调整,《意见》提出,一是整合州(县)级食安办、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均加挂食安办牌子,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二是建立健全州、县、乡三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系。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设“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设“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均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按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加挂“食品药品检验站”牌子,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在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1名,承担接受举报投诉、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调整,《意见》提出,一是在州市级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加挂食品检验机构的牌子,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共享机制,负责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职责;二是进一步加强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项目监测和初级检验工作,在整合县级现有食品药品检测力量的基础上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也可赋予现有的检测机构相关职责并加挂牌子。

  关于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要求:一是将原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的全部编制及人员,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监管、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编制和人员,原则上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二是执法队伍编制的调整。将州县区质监局、工商局执法队伍及基层工商所(分局)的人员编制,按30%的比例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意见》明确规定,州市、县区两级机构改革工作同步实施,原则上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