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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11号)

日期:2016-07-26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166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蜂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粮食及粮食制品、饮料等5类食品39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蜂产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2.3%;酒类7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3%;粮食及粮食制品97批次,饮料14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销售的标称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3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艾精隆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葵花籽,过氧化值检出值为2.77 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80 g/100g)高出2.5倍。

(三)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在酒仙网销售的标称亳州市皖品酒厂生产的龍韵貢酒3年,酒精度检出值为48.2 %vol,比产品标签标识规定(49.8%vol—51.8%vol)下限值低3.2%。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江西、四川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天津、浙江、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应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彻查。查处情况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 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5.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 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 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 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1.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2.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3.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4.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5.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6.xlsx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7.xls

2016年第111号通告附件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