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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三期)公示

日期:2017-01-23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232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三期)进行公示。

近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蔬菜食品、调味品、饮料、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5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调味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3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蔬菜制品2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调味品1批次:标称延吉市超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白菜干拌料,胭脂红及其铝色淀检出值为0.03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饮料1批次:辽源市龙山区福镇隆都超市销售的标称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科王矿泉水,锶(Sr)检出值为1.02mg/L标准规定为0.2mg/L-0.50mg/L;总砷(As)检出值为0.015mg/L。标准规定为≤0.01mg/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蜂产品1批次:吉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长春绿园店销售的标称吉林依然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58.6g/100g。标准规定为60.0g/100g。检验机构为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延边州、长春、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内蒙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延边州、长春、辽源市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无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23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70123.xls
食品抽检合格-20170123.xls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