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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4号)

日期:2017-08-15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133

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采购进货查验管理、检验及留样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采购进货查验管理

2016年12月20日冻鳕鱼的进货查验记录,缺少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检验及留样管理

化验室内有过期的碘标准试剂溶液(保质期至2016年9月),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记录和文件管理

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2017/01/02)生产投料记录缺少配料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