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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12号)

日期:2017-08-15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152

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风味鱼烘烤车间内设有卫生间。不符合GB 14881中5.1.5.3条款关于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2016年1月28日武昌鱼350克(红烧)未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烘烤时间为3小时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就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二)不能提供风味鱼烘烤车间的烘干机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三、检验及留样管理

武昌鱼268克(豆豉)(生产日期2016/01/24)、武昌鱼268克(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4)、武昌鱼350克(红烧)(生产日期2016/01/28)缺少原始检验数据和出厂检验报告。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未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缺乏处理客户投诉的相关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3条款关于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的要求。
(二)实施不安全食品风味鱼制品武昌鱼268克(豆豉)(生产日期2016/01/24)召回时未发布召回公告。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