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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5号)

日期:2017-11-20   来源:药监局   阅读数:194

大连础明肉联有限公司:

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

内包车间与外包车间,生产加工区与熟制品加工区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二、检验管理

微生物出厂检验项目未按照最新的产品检验标准执行,缺少检验所需的培养基。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验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