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利好来了!数量、总额不限、DRG亦有新意!
日期:2023-08-24 来源:上海市医保局、趣学术、医药健康资讯 阅读数:173
近日,上海市医保局联合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制定发布《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提出了9方面28项措施,为创新药械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在2022年、2023年、2024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启动不少于40%、3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
据行业人士介绍,2022年其实是DRG、DIP付费全面推开的第一年,有的医院因此得到了医保结余,也有医院因此有了亏损。而DRG、DIP付费的核心鼓励减少医疗支出来控制疾病整体诊疗费用,创新药械价格都比较贵,用了可能超出DRG、DIP付费标准,由此可能会影响创新药械在临床的使用。
对此,《措施》指出在DRG/DIP支付方面对创新药械予以倾斜,提高新技术应用病例支付标准,新技术应用高倍率病例不设控制比例,成规模新技术应用可独立成组。
医保对创新药械的支持并不仅限于此。《措施》表示,要稳步扩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医保支付范围,优先覆盖创新药械。
对谈判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前三年最高一年使用情况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同时,《措施》表示要推动定点药店门诊统筹,推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应用,促进国家谈判创新药快速落地。
门诊统筹对于创新药来说,也无疑是重大利好。
今年6月,上海医保局、卫健委和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将门诊纳入统筹的原则是“应纳尽纳”,在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与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门诊支付政策。
除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不得外配药品以及药品监管部门禁止零售渠道销售的药品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门诊统筹药店购药。
此外,在进院上,上海的力度也很大。《措施》表示,要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考核机制,医院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
在价格上,上海市也进行了放开,表态除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药械外,其他药械由企业和医疗机构自主议价。
优化新项目试行期内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加快应用。同时,对首次临床应用的新项目准予收费立项后,其他医院备案后即可收费。这意味着,创新药械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一次定价后,其他医院也无需再重复申请了,更有利于新技术、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