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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这一工作“穿透”至药企,严重者市场禁入!

日期:2023-11-27   来源:医药代表   阅读数:152

11 月 23 日,国家医保局再次发布相关通知,要继续向药企穿透,压实责任,加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国家医保局指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通知》指出,要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 6 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评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工作滞后的要督促加快办理,对处置失当的要及时纠偏。

针对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的问题,《通知》要求加强向生产企业穿透,要压实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第一责任,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疗保障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另外,还要求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 2024 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 备案。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对于失信药企也有惩罚,《通知》里提到,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