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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及首批目录公布

日期:2024-09-25   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阅读数:170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陕西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征求意见稿》)。

早在8月8日,陕西省医保局就发布通知,征求中选企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活动意向,指出为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推进国家(省级)集采药品“三进”(进药店、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院)销售活动,陕西省根据国家组织九批集采和省级(省际联盟)药品集采情况,遴选了部分适宜在基层销售的品种,涉及287个通用名共1554个药品,企业可于8月23日前确定本企业愿意参加活动的药品名单并签订承诺书。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陕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药品品种目录(第一批)。根据梳理,第一批药品合计1071个,涉及阿德福韦酯片等285个品种和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等412家生产企业、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97家申报企业。(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三进”药品目录》主要为适宜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等常见病、慢性病为主的集采中选药品。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以下5个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确保按采购单位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 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报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并将其相应药品品种调出《“三进”药品目录》,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单位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其中“以镇代村”管理的村卫生室集采药品货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管理,适时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如参加单位故意拖欠集采药品货款超过2 个月的,各市(区)医保部门可从应支未付给相关参加单位的医保基金中扣除,代其支付相关的集采药品货款。

(三)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群众投诉查实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不能保障稳定供应的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及时约谈督导、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在省级开展的集中采购活动中采取约束措施。

(五)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