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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诺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西安诺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科普丨化妆品检测注意事项分享,化妆品微生物检测等

日期:2024/10/30 16:42:57  阅读数:156

化妆品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被称为“美丽经济”的化妆品市场,在我国发展迅猛,经过这几十年突飞猛进,一直保持良好强劲的发展势头,取得令人惊讶的成绩。然而经过野蛮生长时期,化妆品检验检测标准不断出台,产品相关规范细则不断完善度,在消费不断升级以及个性化时代,化妆品行业该如何寻求适合的发展方向,更好地迎接行业的未来,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一、微生物检测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1、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2、乙醇含量≥75%(w/w)的产品不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3、物理脱毛类产品、非氧化型染发类产品需要检测微生物项目。

理化检验项目

检测项目:汞、铅、砷、镉、甲醇、二噁烷、石棉、甲醛、硫基乙酸、防晒剂、染发剂、pH值、α-羟基酸、去屑剂、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

1、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检测甲醇项目。

2、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需检测二噁烷项目。

3、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需检测石棉项目。

4、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需检测游离甲醛项目;

5、配方中含有化学防晒剂的非防晒类产品,需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6、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

7、申报配方中含有原料使用目的为去屑剂的产品,需检测所含去屑剂。

8、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9、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检测项目: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1、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2、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3、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5、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6、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三、特殊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检测项目: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2、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3、淋洗类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4、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也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5、可选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6、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不进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7、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

四、人体安全性检验检测项目: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1、祛斑类和防晒类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皮肤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2 、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3、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4、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安全性检验。

五、功效评价检验检测项目:防晒指数(SPF值)测定、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防水性能测定等。

1、宣称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SPF值。

2、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3、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4、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5、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人体功效评价检验。

6、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防脱发类化妆品可参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中育发类检测项目。

来源:化妆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