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药治脸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日期:2010-03-12 来源:每日甘肃—法治频道 阅读数:5043
消费者:治扁平疣治出疤痕
据陆女士介绍,由于面部出现扁平疣,她看到“五妙水仙膏”的广告后,便于2009年5月,在位于兰州东方红广场的安康药店购买了一盒售价为198元的“五妙水仙膏”,按照说明书使用后,她脸上的扁平疣不但没好,反而面部遗留下了不少疤痕,她找到药店,经协商,药店退款并给她赔偿500元钱,还给她介绍了其他祛疤产品,但是都起不了治疗效果。
无奈之下,陆女士先后到兰大二院、兰空医院求医。医生了解情况后告诉她,她的这种情况属于药物性疤痕,不像创伤性疤痕,虽然可以治疗,但能否去掉不好说。
“本来是为了祛除扁平疣才去买的药,谁知道留下了疤痕,而药店仅仅赔偿500元钱了事。为了治疗脸上的疤痕,我光在医院花费的各项检查费已超过千元!”陆女士表示,面部的疤痕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形象,更重要的是,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对于自身受到的伤害,陆女士还表示将在今年“3·15活动”上维权。
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已被罚
接到投诉后,记者来到安康药店了解情况。该店冶店长表示,他们销售的“五妙水仙膏”产品和进货渠道都没有问题,对于陆女士的问题,药店已经做过处理,给陆女士退了药费,还赔偿了她500元钱。“‘五妙水仙膏’是处方药,按规定必须有医生的处方才能给顾客销售,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在销售时没有向陆女士索要处方”。冶店长告诉记者,“五妙水仙膏”在他们药店销售了两三年,一直没什么问题,只有陆女士一位顾客出现了这样的状况,他分析有可能是因为个体差异的原因导致的。陆女士使用该产品出现问题后,药店就将该药品下架,之后就没有再销售。
冶店长认为这件事该药店已经做出了处理,可是,一个月后,陆女士又找到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以没有处方而给消费者销售了处方药为由,对他们药店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药监:消费者可到法院起诉维权
据兰州市药监局稽查三科刘科长介绍,去年8月,他们在接到陆女士举报后就到药店进行了检查,并调取了药品供货方的资质复印件及发货单、发票等相关材料。针对该药店没有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随后又向药品生产地的药监部门发出协查函。回函确认“五妙水仙膏”的生产厂家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厂家也确实生产过该批次药品。后来在跟踪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没有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仍没有改正,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了处罚。
他们的处罚是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械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保证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指导顾客合理选购药械和提供用药用械咨询。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县、区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局长告诉记者,陆女士反映的情况他知道,但是他们没有处理这件事的权力,他建议陆女士应该到消协反映情况,由消协出面来处理此事。如果消协处理不了,就到法院起诉,他们会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院,但是不能给个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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