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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

日期:2012-06-26   来源:   阅读数:376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大对从药品中提炼毒品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意见从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制造毒品犯罪、制毒物品犯罪的关系出发,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非法买卖、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加工提炼、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分别按照走私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共同犯罪行为,即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还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者;帮助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者;或者为犯罪者在获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过程中提供其他帮助者,均被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意见还明确了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办法,制定了数量不同的定罪标准。为保证其数量判断的科学性,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了含量折算法,并依据相关司法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