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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确保试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降15%

日期:2012-11-14   来源:   阅读数:415


   

    日前,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了取消县级公立医院的医药加成,确保试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通知明确表示,到2015年,山东省将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的阶段性改革目标,为此,省物价局、卫生厅等部门将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并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来确保试点公立医院药品价格降低约15%。

    该通知规定,下调药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药品合理价差以试点公立医院2011年度的药品进价为基础,顺加15%来确定。 与此同时,各市应结合实际,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的价格酌情提高,为防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集中于个别项目,造成价格涨幅度过大,从原则上讲,试点县公立医院门诊诊疗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和手术费提高的额度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的比例分别按15%、30%、25%和30%来掌握,各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具体幅度。该通知要求,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同时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的试点工作,逐步建起多种收费方式相补、相互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到2012年末,各市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应不少于10个,2015年末,各市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应不少于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