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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将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药械流通监管管理条例》

日期:2012-12-27   来源:   阅读数:441


    日前,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并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4条,分6章:总则、药品流通、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针对当前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将药械流通安全监管纳入法制轨道,为药械流通使用划定了清晰可辨的安全线。《条例》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使用等流通使用各环节行为进行了全面细化规范,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药械,采购销售药械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养护及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解决药械经营单位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问题,《条例》规定,药械经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商品的,应将药品和医疗器械与其他商品隔离,并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区域、分柜台储存、陈列,设置明显标识。针对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出租证照、邮售、互联网交易等突出问题,《条例》提出多项禁止性规定。

    为切实加大对药械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责任方违法成本,《条例》对不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逐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依据或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还明确,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诚信等级公示制度,对不良从业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计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