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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办医指南》出台

日期:2014-04-04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数:361

      (一)首先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二)选择医疗机构举办地点和房屋建筑,准备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请相关材料。

  (三)向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址、医疗机构设置现场公示、征求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方意见等。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开展房屋建筑进行装修改造、购买仪器设备、招聘医护人员等准备工作。 `

  (五)向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存在问题的需要整改后再次验收直至合格。对符合举办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七)到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机构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机构刻章;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机构代码证。

  (八)装配有放射设备、大型医疗设备等设备的医疗机构,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设备检测和竣工验收、放射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到环保行政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

  (九)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护人员注册变更。

  (十)做好开业前其它准备工作,达到开业条件后正式对外提供医疗服务。

  (十一)运营一段时间后,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