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医药招商网

首页 > 医药资讯 > 详情

网售处方药“禁”改“放”可谓一举多得

日期:2014-06-0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阅读数:357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放开网上销售处方药,并提出允许第三方物流配送药品。消息一出,迅速引爆网论热点,舆论也普遍将其视为继去年试点网上药店医保报销,放开医保支付限制后,又一利好药品高效流通的关键举措。

所谓处方药,就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OTC)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虽然我国已经先期在网售OTC药品业务上进行了放开,且经电商试行后,也的确取得了不错的销售效果,但相较于传统医院药房售药和药店售药而言,网售OTC业务并未对其形成较大冲击。有观点认为,占医药市场最大份额的处方药市场如不放开,将难以对电商售药带来实质促进。

但一直以来,我国对网络售药一直秉持“药品销售网站不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不得邮寄、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等要求,而此次将网售处方药“禁”改“放”无疑是对现实需求的对接。

毋庸讳言,自从我国批准医药电商开始,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虽明令禁止但却从未禁住,利用销售平台便利大打擦边球者甚多,销售者所为理由也看似合理:即为满足日益强烈的处方药购买需求。

应该承认,随着网售商品的便捷高效特征日益被民众所接受,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商品都已逐渐实现了电商渠道,一味禁止打压网售处方药早已显得不合时宜。

然而,作为事关居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尤其是处方药的销售仍应保持不同于一般类商品销售的模式和要求,由此,制度化约束就显得十分必要。《办法》提出了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在线上药品经营者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制度后,即可从事线上处方药经营,这无疑为网售处方药明确了制度前提,由此也有助于明确诊疗行为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还允许医药电商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这在破除2005年颁布的目前医药行业执行基础法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提出医药电商必须具备GSP认证的药品配送体系的限制的同时,势必将大幅提高药品流通效率。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药品从工厂到总代理商、再到分销商等,要经过多道商业流通和仓储环节,最后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由于流通层次复杂、效率低下,我国医药企业的平均流通费用率大大高于国外大公司。这不仅使我国大量医药流通企业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还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提升药品流通效率势在必行,且是我国长期谋划解决的医改难题之一,在记者看来,《办法》通过解禁网售处方药,无疑是在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找到了提升药品流通效率的突破口,而药品流通效率的大幅提升也将对多方形成利好,可谓一举多得。

对于电商而言,线上处方药经营放开意味着医药电商的市场空间将从2000亿元的OTC市场扩展至近万亿元的OTC+处方药市场,而《办法》提出的单体药店也可获准开展电商业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权限从国家食药监总局下放至省局层面等一系列政策利好对于有条件参与网售处方药的电商而言,商机可谓无限。

对于民众而言,日益强调效率和便捷的网购药品需求将由此得以满足,尤其是在国家逐渐明确网上药店医保报销,放开医保支付限制政策之后,需要长期规律性服药的慢性病用药购买者势必从中大幅受益。

对于医院而言,在当前医改步入深水区,积极推进破除以药养医的政策背景下,网售处方药对进一步破除以药养医将形成促进,特别是将间接促进医生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减少“处方综合症”带来积极改变。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通过电商途径销售处方药必然可高效提升医疗体系的运转效率,而相较于“医药工业企业—分销—医院或药店终端—患者”这样的传统配送链条,“医药工业企业—分销企业—网上药店—患者”的配送链条更容易监管。

关键是,对于这样一举多得的政策措施而言,如何确保网售处方药的药品质量、如何明确责任和处罚措施、如何降低药品价格、如何实现医保和网售处方药的无缝对接,都还有待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严把药品流通重要关口之余,在药品流通环节应善用市场手段,引用市场机制提升流通效率,形成健康竞争环境,杜绝出现高价药等不利于药品高效流通的弊端,而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出现在网售药品领域,更需要有关部门拿出更多智慧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