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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乱象下的法治进步 从宿州招标谈起

日期:2015-08-19   来源:医药观察家报   阅读数:326

近日,大量媒体报道了宿州药品招标,对在宿州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质疑和批判。事实上,综观我国药品招标采购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种种乱象早已存在,但值得庆幸的是,面对宿州药品招标,不少药企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或是一种进步的体现。

宿州招标的背后

今年5月22日,安徽宿州开启了带量采购的序幕。根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的采购公告,此次招标针对的是宿州市2014年销售额排名前50名的药品,也就是用量较大的50种常用药品,要求企业在6月3日17时完成网上报价。

但是,在此次看似平常的药品招标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如超过截止时间10分钟,仍然有企业成功报价;某类药品公示的企业为3家,但最终却出现了4家企业中标且增加的是本土企业;原定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监管,最后成为了卫生局,上演了一出“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的闹剧。

对此,武汉哈瑞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传勇认为,安徽作为国家新医改试点之一的省份,落实国办7号文、国卫70号文,实行带量采购、二次议价,闹出这样的新闻,排除某些恶意行为之外,就这种“百花齐放”的搞法,出现此类问题,从目前他们操作的方案和方式是必然的。

他进一步指出,安徽宿州带量采购采用的是承接省采购中心的结果,按配送主体进行二次报价折让,这个方案的组织主体,下放给各地市卫生局或交易中心,百花齐放,选定的方案技术平台、维护手段参差不齐或数据加密、安全性等都面临严峻的考验,远不如省级平台规范、公开、监督、透明。只要在方案执行中,任何一个环节不规范、技术手段不匹配、数据不监控,必然会导致这类事件的发生或被某些有意图的人恶意利用了漏洞造成上述局面。

宿州招标出现的乱象,必然给使得其药品招标工作受到阻碍。果不其然,7月27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再次在网上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15年7月27日8:30-17:00公示宿州市51-100位药品带量采购成交品种结果,因工作需要,现延迟公示,具体公示时间待定。而这所谓的工作需要,或许正是因为受到多方的质疑,不得已而为之。

抛开宿州招标暂停不说,不妨来看看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根据卢传勇的分析,一方面,宿州市是由各级医院组成形式上的临时性医疗联合采购体牵头,从法律层面上就有问题,临时性医疗机构联合体是否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采购社团组织主体,能否被承认?另一方面,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公示结果无故增加,违反招标集中采购方案,这是明显违规,不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技术行要求与规定。

事实上,70号文提到“突出综合改革,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综合改革相配套,互相促进,并将具体办法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这些地方县市方案是否通过审批备案,进行过技术推演和安全、可行性论坛都是个问号,因为国家制度文件的原则是“要坚持三医联动,突出综合改革”,不能一味的为了追求“政绩光环”而恶意扼杀药价说事。

医药法治路漫漫

如果回头看看,其实宿州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其独有的,也绝非今日才出现。在过往很多地方的招标中,地方保护等乱象其实屡见不鲜。特别是随着二次议价的出现,这些乱象更是一发而不可收拾,不仅是给药品招标的推进带来阻碍,对市场及药企也同样有着巨大的影响。

“只二次议价,不落实带量采购的招标方案,对于药企犹如鸡肋市场,企业需要平衡该产品整体的价格体系与局部销售量的问题。”卢传勇表示,目前“安徽二次议价带量采购模式”值得探讨和商榷,按目前的搞法和方案实施,很可能踏上上一轮风靡一时的基药“安徽模式”的不归之路,成为下一次公立医院带量采购“新安徽模式”的代名词而最终以流产告终。

对于药企来说,面对各地层出不穷的“招标创新”,显得非常无奈。要么忍痛割肉中标,要么只能放弃市场,难以寻找到第三条可行之路。面对政府和医院“大腿”,药企的胳膊显得异常瘦弱。不过,在宿州药品招标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振奋”的一幕:部分企业选择了向宿州市纪委反映,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相关起诉,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

在中国特别是医药行业,“民告官”并非没有,但的确是少之又少。2010年,重庆天圣制药以“遴选标准不合理,并以不当理由排斥高质低价的药品进入当地的药品公开采购名单”,将重庆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2014年,沈阳奥吉娜药业先后将山东省卫计委和山东省财政厅告上法庭。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副院长王敬波曾对奥吉娜案件评价道,作为一家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本身的合法权益所在,是法律赋予的正确权益,这应该成为一个新常态。而天圣制药董事长刘群更是指出,我们应该正面看待,不管企业出于什么目的,能够勇敢站出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都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卢传勇同样支持药企通过法律武器维权。他表示,随着国家提倡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药企依法维权,体现了药企维护自己权利的义务,姑且不去指望这种方式是否真正有用,但是能体现出国家“法治”的缩影,这就是一种进步。药品招标集中采购是属于商品交易合同范畴,购销合同就应该是双方平等互利,公平交易,不是强买强卖,购销合同、平台交易电子合同,都应该是构成法律层面的合同附件。如果药品招标集中采购的方案和出发点永远将药企视为不平等的对象,签署不平等条约,长此以往,这种通过法律武器维权必将成为常态。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及实施,也许会偏向于某个利益集团,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有既得利益者,但是政府更多的考虑的是全局,要顾及财政支出、患者承担、社会和诣发展等。因此,对于药企来说,确实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还是靠自己,必须拥有真正的竞争优势,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残酷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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